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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为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高质量发展,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4月2日发布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生产安全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全国最低保障限额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明确安责险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
《实施办法》明确,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扩大了保障范围,明确安责险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将临时聘用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人员纳入从业人员范畴,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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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增加了条款和费率要求。在费率方面,明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安责险业务的总体盈利亏损情况和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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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还优化了理赔服务,要求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保险赔偿金。
为强化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保障,《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制定事故预防服务专项预算,据实支出。同时,《实施办法》进一步压减保险有关成本,规定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更好保障事故预防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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