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所也被罚。
近日,河北证监局发布了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的处罚公告。在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中,监管对券商、会计师的处罚较为常见,但对证券律所的处罚则比较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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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律所在一北交所IPO项目中,存在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未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核查验证工作不规范等问题。
“你所应强化风险控制制度执行,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执业质量。”证监局称。
未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
经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在美邦科技北交所IPO项目(以下简称“美邦科技项目或项目”)中存在部分问题。
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多处涉及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关内容,但项目底稿中未见主要客户、供应商选择标准及名单相关材料。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所述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一是核查验证中获取的部分材料未能存入工作底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及承诺函》未在工作底稿中保存;工作底稿中未保存律所对有关银行、客户、供应商的函证及相关回函的原件,未保存相关邮件回执。二是工作底稿均未标明页码,部分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所述违法行为。
核查验证工作不规范。一是个别访谈材料中,被访谈人员或访谈律师未签字。二是未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面谈。上述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所述违法行为。
河北证监局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决定对该所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该所按规定制作完善工作底稿;该所应强化风险控制制度执行,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执业质量。
“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改正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将重新制作完善的工作底稿提交我局。”河北证监局表示。
与此同时,3名项目签字律师也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律所哪些事项可能被罚?
目前来看,证券律所被罚的案例还不多见。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了2例。
去年11月底,西藏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张长缨、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证监局发现该所在“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执业中,存在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查验义务、法律意见书质量较差且存在重大遗漏、执业工作底稿制作保存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
此外,去年11月初,青岛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证监局发现该所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意见书个别表述不准确,使用“未发现”的含糊其辞。二是针对发行人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未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三是采用网络查询方式进行核查验证的,未制作查询笔录。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2月1日,是从事证券业务律所的重要时间节点。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规扩展了律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范围,删除了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完善了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等。
责编:杨喻程
校对:王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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